? ? 為深入貫徹落實教育部《關于高校教師師德失范行為處理的指導意見》,提升教職工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yè)修養(yǎng),規(guī)范教職工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等工作和生活行為,根據《高等學校教師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教育部《關于建立健全高校師德建設長效機制的意見》、《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yè)行為十項準則》等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訂教師師德失范行為負面清單及處理辦法。
一、實施對象
全校教職工。
二、師德失范行為負面清單
(一)思想政治方面
1.通過網絡、廣播、電視、報刊、傳單、書籍等,或者利用課堂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散布危及意識形態(tài)安全、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論,或編造虛假、不良信息。
2.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丑化黨和國家及領導人形象,影響社會和諧穩(wěn)定。
3.危害國家統(tǒng)一,傷害民族情感,損害國家尊嚴、利益,損害學校和學生合法權益,違背社會公序良俗。
4.私自攜帶、寄遞反動政治書刊、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等入出境。
5.破壞民族團結,歧視、不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
6.違反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guī)或學校有關保密的規(guī)定,公開泄密。
7.宣傳或參與封建迷信活動和邪教組織。
8.在校園里傳播宗教和組織宗教活動,傳播低級庸俗文化,傳播非法出版物。
(二)學術道德方面
1.在學術活動過程中抄襲他人作品,剽竊、侵吞他人的學術觀點、學術思想或實驗數據、調查結果等行為。
2.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捏造、篡改實驗或調研數據、結論或引用的資料等行為。
3.偽造科研數據、資料、文獻、注釋,或者捏造事實、編造虛假研究成果。
4.研究成果發(fā)表或出版過程中出現的學術不端行為。
5.未參加研究或者創(chuàng)作而在研究成果、學術論文上署名,未經他人許可而不當使用他人署名,虛構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貢獻。
6.在申報課題、成果、獎勵等過程中提供虛假學術信息。
7.買賣論文、由他人代寫或者為他人代寫論文。
8.違規(guī)使用科研經費,利用科研活動謀取不正當利益,以及濫用學術資源和學術影響。
9.在研究成果中,未注明出處而引用他人的成果構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
10.合作研究成果未按照參與者所作貢獻大小的順序署名,故意夸大或貶低研究成果的學術價值、經濟或社會效益。
12.對于需經過有關學術機構論證和鑒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未完成論證、鑒定及批準的情況下對外公布。
13.在職稱評審、評獎評優(yōu)以及其他需要提交有關個人學術材料及情況時,偽造學術經歷、學術成果、學術榮譽、專家鑒定及其他學術能力證明材料等。
(三)教育教學方面
1.未經批準隨意停課或調整教學計劃,影響惡劣。
2.違反教學紀律及相關規(guī)定。
3.歧視、侮辱、虐待、傷害學生。
4.要求學生從事與教學無關的事宜。
5.教育教學工作中對學生安全工作不負責任,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突發(fā)事件、面臨危險時,不顧學生安危,擅離職守,自行逃離。
6.在命題、審題、考試等過程中泄露、變相泄露試題受到學生投訴并得到核實。
7.違反考場紀律和考試、評卷等管理規(guī)定,影響考試、評卷等結果的公平、公正。
(四)工作作風和生活作風方面
1.無故不承擔或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務、拒不接受學校分配的工作。
2.違反學校相關規(guī)定,在校外兼職兼薪,影響學校正常工作。
3.違反工作紀律,無故曠工。
4.擅自違規(guī)侵占或外借學校房屋及儀器設備等公共資產。
5.對學生實施猥褻、性暗示、性騷擾或與學生發(fā)生不正當關系。
6.造謠、傳謠,對他人進行誣告、陷害、侮辱和人身攻擊。
7.以非法方式表達訴求,串聯(lián)煽動鬧事,組織參與非法集會、違法上訪等活動。
8.組織或參與黃、賭、毒以及傳銷活動。
9.未按照工作要求,盲目填報、填寫各類統(tǒng)計信息出現嚴重錯誤,影響工作效率。
10.在評獎評優(yōu)、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千部選任、申報人才計劃、申報科研項目等過程中無中生有、捏造事實、提供虛假信息、惡意詆毀他人。
(五)廉潔自律方面
1.在招生、考試、推優(yōu)、評先、入黨、選拔班干部、獎(助)學金評定和教職工崗位聘用、職稱評聘、績效考核等工作中,徇私舞弊,謀取私利。
2.索要或收受學生及家長贈送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等財物。
3.參加由學生及家長支付費用的宴請旅游、健身休閑等娛樂活動。
4.利用對學生的影響,通過實體店、代購等各類銷售形式向學生及家長推銷推介商品或服務活動,從中取利益。
5.在論文指導、評審、答辯和實習實踐等人才培養(yǎng)環(huán)節(jié)中,違規(guī)收取費用、獲取利益。
6.私自設立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
(六)其他方面
其他有損教師職業(yè)形象和聲譽,違反教師職業(yè)道德的言行。
三、對教職工師德失范行為的處理
(一)處理原則
教職工出現違反師德行為,對其實行“一票否決”,一經查實,視情節(jié)輕重,給相應處理或處分。
1.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教職工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其在評獎評優(yōu)、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干部選任、申報人才計劃、申報科研項目等方面的資格。取消相關資格處理的執(zhí)行期限至少為24個月。
2.情節(jié)較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學校與其解除聘用合同。
3.情節(jié)嚴重、影響惡劣的,依據《教師資格條例》報請遼寧省教育廳撤銷教師資格。是中共黨員的,同時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jiān)督條例》等黨內法規(guī)給予黨紀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將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二)師德失范行為受理與調查處理機制
學校設立師德師風建設委員會,負責師德失范行為的監(jiān)督與處理。
學校機關各職能部門、各教學單位、教輔單位為師德失范行為舉報受理單位和調查取證單位,黨政辦公室、黨委教師工作部、科研處、教務處、學生工作處、保衛(wèi)處等相關部門為協(xié)查與復核單位,紀委為監(jiān)督單位。
1.受理單位(部門)接到群眾舉報或自行發(fā)現線索后,須在第一時間報告學校黨委教師工作部,并開展調查核實取證。
2.調查核實結束,受理單位(部門)將取證事實報黨委教師工作部。
3.黨委教師工作部聯(lián)合相關部門對舉報案件進行協(xié)查與復核。
4.根據復核結果,受理單位(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黨委教師工作部。失范行為人是黨員的,由所在基層黨組織提出處理意見并上報學校黨委;屬于學術范疇的,須征求學校學術委員會意見。
5.處理意見提交黨政聯(lián)席會審議決定。
6. 黨委教師工作部會同有關部門執(zhí)行處理決定。
7.處理材料存入教職工個人人事檔案。
8.教職工對處理決定不認同的,可在五個工作日內向黨委教師工作部遞交書面申訴材料,提供新證據,由黨委教師工作部組織復查和答復。
四、實行師德師風建設主體責任制和問責制
1.師德師風建設堅持權責對等、分級負責、層層落實、失責必問、問責必嚴的原則。
2.機關各職能部門、各教學單位、教輔單位承擔本單位(部門)師德師風建設的主體責任,機關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各教學單位、教輔單位黨政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負責本單位(部門)教職工師德師風教育和考核督查。
3.對機關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各教學單位、教輔單位黨政負責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職責權限和責任劃分進行問責:
(1)師德師風建設工作不到位;
(2)師德失范問題排查發(fā)現不及時;
(3)對已發(fā)現的師德失范行為處置不力、方式不當;
(4)對已作出的師德失范行為處理決定落實不到位、失范行為整改不徹底;
(5)多次出現師德失范問題或因師德失范行為引起不良社會影響;
(6)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
4.教職工出現師德失范行為,所在單位(部門)負責人需向學校做出檢討,學校依據有關規(guī)定視情節(jié)輕重,采取約談、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扣發(fā)津貼等方式進行問責。
五、附則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由黨委教師工作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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